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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总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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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1 本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,规定了公路桥涵养护的基本要求。

1.0.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。“等级公路”指的是技术条件和设施符合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》(JIG B01-2014)的公路。本规范适用于农村公路中的等级公路上的桥涵,非等级公路上的桥涵可参照使用。特殊桥梁是对养护技术有较高要求,且养护管理工作内容较一般桥梁复杂,有一定特殊性的桥梁。如特大型的跨江、跨海、跨峡谷桥梁、新型桥梁等。本规范没有包含所有特殊桥梁,有特殊养护需求的桥梁按本规范的原则,制定专项养护规程。

1.0.3 本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桥涵养护工作的主要内容,是从当前桥梁养护工作实际归纳出来的,并与交通运输部颁发的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》、《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》、《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》的要求一致。

桥涵构造物安全运行管理,包括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,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种侵占、损害桥涵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;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、规范,及时调整、完善机电、交通标志、标线、防撞、助航等设施;根据本规范第 6 章的要求,对超重车辆过桥采取管理措施;禁止利用桥涵堆放物品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、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、液体的管道,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过桥管线铺设采取管理措施;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,编制风险辨识手册,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,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等。

1.0.4 本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,并强调了推广科学、先进的养护管理,开展预防养护,鼓励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检查设备如无人机、机器人、高分辨成像设备等进行桥梁检查;重视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。

1.0.5 本条根据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》(交公路发【2018】33 号)的养护工程分类标准将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、修复养护、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四个类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