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 涵洞检查、养护与维修

7 涵洞检查、养护与维修

7.1 一般规定

7.1.1 涵洞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. 功能正常、排水顺畅、排放适当;
  2. 各构件及附属结构完好;
  3. 涵洞表面清洁、不漏水。

7.1.2 涵洞养护工作内容应包括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,日常养护、维修、加固与改建。

7.1.3 涵洞需开挖维修加固时,必须按现行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》(JTG H30)的要求实施作业。

7.2 涵洞检查

7.2.1 经常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. 经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,在汛期及冰雪前后应加大检查频率。
  2. 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,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,现场填写“涵洞经常检查记录表”(附录 F),记录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,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,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,为编制辖区内涵洞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。
  3. 经常检查内容包括:
  •   1)进、出水口铺砌、翼墙、护坡、挡水墙、沉沙井、跌水、急流槽等是否完整。
  •   2)进、出水口是否堵塞,沉沙井有无淤积,洞内有无淤塞及排水不畅。
  •   3)洞口周围是否有杂物堆积,涵洞是否清洁、渗漏水。
  •   4)高填土涵洞的路基填土是否稳定、是否沉降。
  •   5)涵洞结构各构件是否有损坏。
  •   6)交通标志及涵洞其他附属构造是否完好。
  •   7)其他明显的损坏或病害。
    1. 经常检查中发现有排水不畅或有构件明显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时,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。

    7.2.2 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  1. 涵洞的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3 年,特殊结构及特别重要的涵洞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。新建、改建涵洞交付使用两年内,应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。经常检查发现存在较大损坏时,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。
    2. 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,应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。定期检查的主要工作有:
  •   1)现场校核涵洞基本数据,填写或补充完善“涵洞基本状况卡片”(附录 G)。
  •   2)现场填写“涵洞定期检查记录表”(附录 H),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。
  •   3)判断病害原因,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。
  •   4)进行涵洞技术状况评定,提出下次检查时间建议。
  •   5)对损坏严重、危及安全运营的涵洞,提出限制交通、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。
    1. 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
  •   1)检查涵洞的过水能力,包括涵洞的位置是否适当,孔径是否足够,涵底纵坡是否合适。
  •   2)进、出水口铺砌、翼墙、护坡、挡水墙、沉沙井、跌水、急流槽等是否完整,洞口连接是否平整顺适,排水是否顺畅。
  •   3)涵体侧墙或台身是否渗漏水、开裂、变形或倾斜,墙身砌缝砂浆是否脱落,砌块是否松动,基础是否冲刷淘空。
  •   4)涵身顶部的盖板、顶板或拱顶是否开裂、漏水、变形下挠,砌缝砂浆是否脱落,砌块是否松动、脱落。
  •   5)涵底是否淤塞阻水,涵底铺砌是否开裂、沉降、隆起或缺损。
  •   6)洞口附近填土是否有渗水、冲刷、空洞,填土是否稳定。
  •   7)涵洞顶路面是否开裂、沉陷、存在跳车现象。
  •   8)交通标志及涵洞其他附属设施是否损坏、失效。
    1. 涵洞定期检查可按表7.2.2,并结合检查人员经验,对涵洞的技术状况综合做出好、较好、较差、差、危险五个级别的技术状况评定,提出日常养护、维修、加固、改建等建议。
    表7.2.2 涵洞技术状况评定标准
    技术状况评定等级 涵洞技术状况描述
    各构件及附属结构完好,使用正常
    较好 主要构件有轻微缺损,对使用功能无影响
    较差 主要构件有中等缺损,病害发展缓慢,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
    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,严重影响涵洞使用功能;或影响承载能力,不能保证正常使用
    危险 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,不能正常使用,危及涵洞结构安全

    7.2.3 涵洞定期检查后应提交下列文件:

    1. 本次检查涵洞清单。
    2. 涵洞基本状况卡片(附录 G)、涵洞定期检查记录表(附录 H)、涵洞技术状况评定表。
    3. 典型缺损和病害的照片及说明。缺损状况的描述应采用专业标准术语,说明缺损的部位、类型、性质、范围、数量和程度等。
    4. 两张总体照片。一张上游侧立面照片,一张下游侧立面照片。
    5. 定期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:
  •   1)辖区内所有被检查涵洞的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及日常养护情况,可按路线编号进行统计或按涵洞结构类型进行统计。
  •   2)需要维修加固或改建的涵洞,说明维修的项目、拟采用的维修方案、预估费用和建议实施时间。
  •   3)需进行交通管制的涵洞的建议报告。
  • 7.3 涵洞日常维护

    7.3.1 应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,洞内排水畅通,发现淤塞或积雪、积冰应及时疏通和清除。

    7.3.2 涵底铺砌、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、引水沟、汇水槽、沉沙井等发生变形或出现破损时,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。

    7.3.3 对在进水口设置沉沙井和出水口为跌水构造的涵洞,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、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时,应及时修复,使水流畅通。

    7.3.4 沉降缝或连续缝止水带应保持完好,有破损时应及时更换。

    7.3.5 洞内排水明沟每周应清扫一次,排水暗沟每季度应疏通一次。

    7.3.6 采用机械排水的涵洞,应保持排水泵、阀、排水管道及其他设备功能完好、运转正常,并作定期检修。

    7.3.7 设有照明设施的涵洞,应保持照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,照明灯具和输电线路有损坏时应及时更换、维修。

    7.3.8 通行车辆的涵洞应设置明显的限高标志并保持完好。涵洞端面应涂设立面标记,并保持颜色鲜明,定期涂刷。

    7.3.9 波纹管防护涂层剥落、波纹管锈蚀应及时维修。

    7.4 涵洞维修

    7.4.1 涵洞圬工砌体表面出现局部风化、开裂、灰缝剥落,局部砌块松动、脱落,或砌体渗漏水时,应及时维修。

    7.4.2 钢筋混凝土结构涵洞,其开裂、露筋、混凝土剥落等常见病害的处治措施与桥梁一致,应按相关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要求进行维修加固。

    7.4.3 混凝土管涵的接头或铰缝处发生填缝料脱落,引起渗水时,应及时维修。

    7.4.4 涵洞渗漏水严重时应及时处治。

    7.4.5 涵洞进、出水口处冲刷严重时应及时处治。

    7.4.6 涵洞经常发生泥沙淤积时,宜在进水口设沉沙井。

    7.4.7 管涵的管节因基础沉陷而发生严重错裂时应及时处治。

    7.4.8 局部损坏或承载能力不足的涵洞应及时维修加固,保障通行安全。